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管郁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3********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民初463号
案号
(2020)苏1112执恢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659571.86元,由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按下列期限偿还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43905.9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43905.97元,年利率15%,从2016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2017年6月30日前归还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450000元,年利率15%,从2016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165665.8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本金165665.89元,年利率15%,从2016年12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3年7月30日前支付律师费23000元(如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则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3000元)。三、如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金额659571.86元及相应利息减去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已履行部分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另须按照年利率24%,本金659571.86元,向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从原告镇江丹徒新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实际代偿之日起至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四、被告镇江市十里长山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陈彩云、管郁明对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10856元,减半收取5428元,由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由被告镇江市东升农耕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给付最后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0-11-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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