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符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4********5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503民初1197号 |
案号 |
(2020)鄂0503执5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符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93644.81元,并以借款本金193644.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3月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04元,由被告符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1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