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建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322********38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2民初8259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83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森格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华洲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00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5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二、被告胡建明对判项一所列被告东莞市森格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华洲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7元,由被告东莞市森格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胡建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9-14
发布时间
2018-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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