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成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01********3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503民初5165号
案号
(2020)皖1503执19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被告臧国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纪宗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本清时止);二、被告谢成芳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6,880元,由被告臧国崇、谢成芳负担。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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