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红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2732********0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829民初1547号
案号
(2020)晋0829执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红娟、被告臧迎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牛鸿寅归还借款本金221.32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152.11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算至执行完毕止;以69.21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执行完毕止,利率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45.333万元); 驳回原告牛鸿寅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1元,减半收取计18890.5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0-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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