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玲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张涛、崔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会成借款本金2462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张涛、崔玲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会成借款本金22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张会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执行时应扣除张涛、崔玲霞已给付张会成的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张会成负担1675元,张涛、崔玲霞负担502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