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国英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5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382民初3719号 |
案号 |
(2020)苏0382执恢8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国英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999.67元及相应的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4月10日,按年利率9.63%计算;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4月10日,按年利率9.63%计算;以4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年利率14.445%计算;以4499999.67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2日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14.445%计算。)二、被告刘体永、施爱英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徐州国英食品有限公司追偿。三、如被告徐州国英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房屋所有权证号宿羊山110021号房产及地号01-021-001-0025号土地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被告徐州国英食品有限公司、刘体永、施爱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体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3826945462852 |
登记机关 |
邳州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邳州市宿羊山镇徐楼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