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岭山金丽华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8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华南国仲深裁【2016】D334号 |
案号 |
(2016)粤1972执129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仲裁庭作出裁决如下:(一)第一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7日前向申请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00万元(暂计至2016年10月2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全部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第一被申请人应按各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向第一申请人和第二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二)因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之后、第一次开庭之前自行达成和解,并根据《仲裁规则》规定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内容作出仲裁裁决,本案按照仲裁费用表计算出的仲裁费用的80%收取仲裁费用,即本案最终的仲裁费为人民币139,928元。申请人已经预缴的人民币174,910元,抵扣实际仲裁费后,尚余人民币34,982元,将由本会退回申请人。申请人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及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39,928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三)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第七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裁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各被申请人未能在2016年11月7日前全部支付上述款项,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有管辖权法院强制执行,并且申请人有权要求各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2-28 |
发布时间 |
2018-06-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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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殷锦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198054660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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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岭山镇中兴路1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