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大岭山金丽华酒店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9805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972民初11353号 | 
| 案号 | (2018)粤1972执401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金丽华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一个又一个》、《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第几个100天》、《真材实料的我》、《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委屈》、《平行线》、《雪绒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哈啰》、《人狼》、《认真》、《下雪》、《新家》、《爱上谁》、《差一点》、《不让你走》、《天涯海角》、《死心彻底》、《无能为力》、《一首情歌》、《祝你快乐》、《爱你怎么写》、《没什么好怕》、《听见牛在哭》、《有你才完整》、《爱你比我重要》、《一天天一点点》、《下次如果离开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下雨的时候会想你》、《微博控》、《一声的爱》、《冰冰》、《Dear Jane》、《孩子的眼睛》、《这该死的爱》、《想你,零点零一分》、《一大片天空》、《23秒,32年》、《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金丽华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40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东莞市大岭山金丽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18-04-28 | 
| 发布时间 | 2018-08-1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殷锦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9001980546605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大岭山镇中兴路10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