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04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8民初64号 |
案号 |
(2018)冀08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宝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英借款3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应偿还的利息需减去孙宝春于2015年4月1日偿还龙彩琴的5万元利息。二、被告孙宝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海英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三、被告丰宁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商砼有限公司、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3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四、被告丰宁宏瑞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对借款9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给负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孙宝春、丰宁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商砼有限公司、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宏瑞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工贸有限公司、丰宁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发布时间 |
2018-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冀08执55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7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1251800.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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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闫淑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82655044700X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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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