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伟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604民初3586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0604执7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江伟基、林纯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平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至2017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被告江伟基、林纯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平律师代理费损失110000元。如果被告江伟基、林纯瑜未按生效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3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