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01********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02民初262号 |
案号 |
(2020)苏1102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夏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8366.25元(计算至2019年12月18日),及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所欠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率按照《个人消费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4元,合计129元。由被告夏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时间 |
2020-11-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