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5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7586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9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共计544.4万元;二、就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无锡市盛岸西路588号的不动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无锡景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对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偿还部分,被告吴刚、王娟分别在三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无锡滨湖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908元减半收取249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无锡市通顺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无锡景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吴刚、王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9-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