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901********58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702民初7476号
案号
(2020)皖1702执20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孔胜、郭红、阮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昌主连带清偿代偿款人民币2232670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从2019年9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昌主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1元,由被告胡孔胜、郭红、阮红旗共8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0610010400095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1-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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