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03********2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1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苏0311执18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宁、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萱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耿万英对被告徐宁、张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后,原告李萱于2019年5月6日持涉案的2010年9月23日190000元的借条提起本案诉讼。且主张,该190000元的借条中包含了之前80000元的款项,故原告本次诉讼主张剩余的110000元3借款。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款项的交付方式,原告主张是分数次向被告交付的,每次几万元,后来汇总打的借据。因被告徐宁被判刑,故原告等他服刑期满方提起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萱主张两被告李杨向其借款1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以本金110000万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宁、张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宁、张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萱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0年9月23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徐宁、张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4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1023110104023097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8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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