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时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4********5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02民初1672号
案号
(2020)苏1102执2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时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599.72元、利息(含复利)3092.14元(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合计17691.86元,3并给付自2019年2月28日起至透支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保全费220元,合计43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负担125元,被告时俊负担30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18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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