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黔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60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03民初3431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黔0103执1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与被告王艳于2014年4月11日签订的编号为2014年盐黔黔车分字183号《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二、被告王艳、李永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326866.92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利息按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起至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手续费人民币37324.32元; 三、被告王艳、李永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7394元;四、被告贵州黔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对被告王艳所有的车牌号为贵BS2727号、发动机号为27695830512129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盐务支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7-01-12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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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英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11076002483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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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孟关乡汽贸城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