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0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221民初357号 |
案号 |
(2019)宁0221执12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杜俊杰、安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493994.13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合计1493994.13元;二、被告杜俊杰、安静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三、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杜理、崔宏芳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家园二组团10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房权证号为:银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08000598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45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崔锋、刘淑霞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平罗县贺兰山路南侧163号房产(房权证号为: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15-53514号)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13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夏自瑞、白月琴、张晓清、李晓丽、杜理、崔宏芳、崔锋、刘淑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4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俊杰、安静、夏自瑞、白月琴、张晓清、李晓丽、杜理、崔宏芳、崔锋、刘淑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