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红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5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1029民初61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2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6914. 63元;二、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张保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914.63元;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保峰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食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四、原告(反诉被告)张保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车辆损失费15943.5元;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保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0.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保峰负担2979.77元,被告张红星负担165.5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担165.55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1.4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保峰负担109.3元,被告(反诉原告)王海军负担12.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