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呼连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26********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323民初587号 |
案号 |
(2020)宁0323执恢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怀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佳创天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宁夏天和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欠款2669794元,利息760750.56元,合计3430544.5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按照约定利率2%承担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呼连峰对上述债务中的11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欠款1000000元自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约定的利率2%承担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呼连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怀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佳创天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刘怀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宁夏天和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20000元;四、驳回原告宁夏天和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55元,原告宁夏天和晟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5元,被告刘怀忠、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佳创天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677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