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学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5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817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11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白学才于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白学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所占有的阳城县南环路神农菜市场西侧地下室(面积732.5平方米)。三、被告白学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年租金80800元标准计算,从2014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2元,由原告阳城县凤城镇南关村民委员会负担5251元,被告白学才负担52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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