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1022民初1044号 |
案号 |
(2018)晋1022执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临汾宝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冀锁录购车款1314000元,并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陈飞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冀锁录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6元,由被告临汾宝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8)晋1022执169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28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7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