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04********05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北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豫0503执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省海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被告贾建军对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02 |
发布时间 |
2018-08-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