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芳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2********66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11民初4229号 |
案号 |
(2020)湘0211执1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凌静、周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4,965.55元,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8547.56元(利息、滞纳费暂计算至2019年4月22日,之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及滞纳费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凌静、周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3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1元,减半收取1195.5元,由被告凌静、周芳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