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22********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22民初1134号 |
案号 |
(2020)晋0522执恢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静辉归还原告燕利军借款本金94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20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燕利军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静辉支付借款利息70736元的权利。三、如被告张静辉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燕利军有权要求被告张静辉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四、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张静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