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静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40522********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晋0522民初1134号
案号
(2020)晋0522执恢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如下协议:一、被告张静辉归还原告燕利军借款本金94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4月3日起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2019年5月1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5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19年10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2020年1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本笔借款截止还款之日的利息。二、原告燕利军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张静辉支付借款利息70736元的权利。三、如被告张静辉未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燕利军有权要求被告张静辉一次性归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四、其他问题互不追究。五、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张静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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