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2521号
案号
(2020)宁0104执4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李静媛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时间
2020-11-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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