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228********26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包民二初字第01702号
案号
(2015)包执字第023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鑫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并支付罚息(以2013年12月29日未还金额60000元、2014年2月21日未还金额225000元、2013年12月15日未还金额160000元、2014年2月15日未还金额160000元、2014年4月8日未还金额200000元、2013年12月25日未还金额60000元、2014年2月25日未还金额60000元、2014年4月19日未还金额75000元为基数,自上述每笔款项的次日起按日万分之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4元减半收取7372元,由被告江西鑫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5-09-02
发布时间
2015-09-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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