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121********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1102民初2879号
案号
(2017)冀1102执2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王建、周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城中支行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63841.59元。被告衡水新创汽车节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788元,由被告承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7-09-04
发布时间
2017-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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