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1********8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0696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6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8658442】。一、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各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1月25曰,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尚欠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货款(含税)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人民币230000元;二、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各方一致同意: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230000元,由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分四期向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3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2月1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0元;第四期: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按时、足额支付第一、二、三期款项后,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应于足额收到第三期款项后的4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法院实际解除存款冻结后的4个工作日内,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应向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0000元;三、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各方一致同意:如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有任何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有权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人民币230000元),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还有权在强制执行中直接要求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额外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尚欠的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11月26曰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四、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各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案涉纠纷已了结,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均不再就案涉纠纷追究对方其他民事责任;五、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宝富包装有限公司、林伟各方一致同意:本案案件受理费2287.13元、保全申请费1611.42元(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上盈纸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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