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03********4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103民初5364号 |
案号 |
(2020)黔0103执40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87525.48元、罚息人民币40371.12元,本金和罚息均暂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之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98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小琴对被告张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赵鹏对被告张奎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贵阳云岩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张奎、周小琴、赵鹏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述,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