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4051号 |
案号 |
(2018)苏1181执5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三志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8999661.06元,支付利息327961.45元(截止2016年4月25日),合计9327622.51元,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江苏三志电器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有权以被告江苏三志电器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详见所附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陈宁、郑文、陈志敏、张云英、丹阳市德全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丹阳市新兴纺机专件厂、陈志波、陈利群、丹阳市华旭精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陈伟华对被告江苏三志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在各自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4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374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时间 |
2019-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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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郭腊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176151727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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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丹阳市丹北镇新桥上游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