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0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宁0221民初2121号
案号
(2020)宁0221执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521369.7元;二、被告翟桂香、李世杰、马杰、马少青、毕玉香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翟桂香、李世杰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中心商贸区a段3层1号房产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中的4977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7元,财产保全费3127元,由被告宁夏宝马药业有限公司、翟桂香、李世杰、马杰、马少青、毕玉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0-03-11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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