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8********0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2民初9284号 |
案号 |
(2020)苏0812执恢2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善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8日起向原告张善伟支付利息8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善伟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丁辉、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40元,由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丁辉、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