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8********02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12民初9284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恢2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善伟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4月18日起向原告张善伟支付利息8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善伟支付律师代理费5万元;三、被告丁辉、张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上述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40元,由被告冯岩、何燕、李昭华、丁辉、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11-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