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仲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821********10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802民初2712号 |
案号 |
(2020)冀0802执6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海军、被告范全华赔偿原告王德鑫各项损失764,755.55元的40%,即305,902.22 元;二、被告修德良、被告李淑玲赔偿原告王德鑫各项损失764,755.55元的20%,即152,951.11元;三、被告张仲华、被告王素芬赔偿原告王德鑫各项损失764,755.55元的10%,即76,475.56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48.00元(缓交至执行),鉴定费10,500.00元,合计21,948.00元,由原告王德鑫负担6,584.4元,被告李海军、被告范全华负担8,779.2元,被告修德良、被告李淑玲负担4,389.6元,被告张仲华、被告王素芬负担2,194.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0-11-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