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11民初1658号 |
案号 |
(2019)苏1111执11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明、姚凤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息1267437.34元(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7年3月29日,其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姚明、姚凤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律师代理费35949元;三、被告江浩、陈亚凤、王华、徐娜、丹阳市台裕汽车配件厂对被告姚明、姚凤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浩、陈亚凤、王华、徐娜、丹阳市台裕汽车配件厂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姚明、姚凤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65元,由被告姚明、姚凤玲、江浩、陈亚凤、王华、徐娜、丹阳市台裕汽车配件厂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被告姚明、姚凤玲、江浩、陈亚凤、王华、徐娜、丹阳市台裕汽车配件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的诉讼费用支付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07-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苏1111执118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5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