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221民初2125号 |
案号 |
(2020)宁0221执3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涛、杨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6000元,支付利息195396.98元,本息合计921396.98元;二、被告马涛、杨小琴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本案借款产生的利息;一、被告马涛、杨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6000元,支付利息195396.98元,本息合计921396.98元;二、被告马涛、杨小琴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本案借款产生的利息;被告毕玉霞、边春远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6元,由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马涛、杨小琴、毕玉霞、边春远负担65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马涛、杨小琴、毕玉霞、边春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