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1********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1554号 |
案号 |
(2020)宁0104执38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丁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马永亮货款106500元,并支付违约金14910元,合计121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14元,由原告马永亮负担95元,被告丁鹏负担301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10-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