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2民初5287号 |
案号 |
(2020)苏0312执3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毕刚租金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4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赔偿拖车费13500元;二、驳回原告毕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11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63元,由原告毕刚负担2149元,被告沈杰负担671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时间 |
2020-1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