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靖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526********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鄂0503民初843号、(2018)鄂05民终2658号
案号
(2020)鄂0503执9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维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婚生子郭烨辰由杨琳直接抚养。郭靖自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支付郭烨辰生活费800元,并负担郭烨辰医疗费和教育费的50%,至其18周岁止。四、郭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琳人民币68963元(包括房屋补偿10000元、车辆补偿40000元、养老保险金补偿7500元、公积金补偿114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郭靖负担50元,杨琳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杨琳已预交200元),由杨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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