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2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8141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5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施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捷信消5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453.23元及利息2603.66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此后利息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施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