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4********3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405民初1333号
案号
(2020)桂0405执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洪、李石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善生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0日一次性补偿架子租赁费3456000元、看守人员工资72000元,合计3528000元;二、被告赵洪、李石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盘善生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钢管、扣件、顶托建筑材料租金219600元及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8月10日止尚未能拆除的钢管、扣件、顶托建筑材料租金131000元,合计350600元;三、驳回原告盘善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78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388元,由被告赵洪、李石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11-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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