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伟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527********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604民初2822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粤0604执6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伟基、林纯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80857.56元、利息9599.41元、罚息1576.89元、复利325.16元(截止至2019年11月4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计算);二、被告江伟基、林纯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6元,财产保全费1458元,合计3484元,由被告江伟基、林纯瑜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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