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02********31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91民初633号
案号
(2020)苏1191执1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迎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路辉沥青砼有限公司工程款5101003.8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12%计算)。二、被告孙杰对被告江苏迎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迎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路辉沥青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1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53114元,由被告江苏迎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孙杰、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5
发布时间
2020-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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