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21********0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04民初2837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李京鸿、黄咏梅、骆红、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峰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87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6日起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利息至款清止;2、驳回原告李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0元,由被告李京鸿、黄咏梅、骆红、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26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