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1********0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104民初5650号
案号
(2019)皖0104执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6年7月20日,被告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李京鸿、黄咏梅、骆红尚欠原告朱路路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9万元,本息合计569万元,原告朱路路自愿放弃2016年7月20日后的利息;二、被告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李京鸿、黄咏梅、骆红承诺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分期还款,于2017年1月28日前连带支付原告朱路路50万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朱路路80万元,于2017年5月31前连带偿还原告朱路路80万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朱路路80 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朱路路80 万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连带偿还原告朱路路80 万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还清剩余借款本息119万。 三、如果被告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李京鸿、黄咏梅、骆红未按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足额如期还款,则原告朱路路有权自2016年7月2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至款清息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安徽亚旅仙寓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山鸿通投资有限公司、黄山天香山庄有限责任公司、李京鸿、黄咏梅、骆红支付诉讼费26386元。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争议;五、本诉案件受理费52736元,减半收取26368元,由原告朱路路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时间
2019-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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