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盛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904民初844号 |
案号 |
(2020)粤0904执10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叶亚多、严金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小群、谢子良偿还借款本金4889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50万元自2017年8月14日起、本金20万元自2018年2月11日起、本金90万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本金10.7万元自2018年6月25日起、本金50万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本金19.6万元自2018年7月20日起、本金8万元自2018年7月23日起、本金30万元自2018年8月1日起、本金6万元自2018年8月3日起、本金150元自2018年8月16日起、本金50万元自2018年8月23日起、本金4.6万元自2018年12月20日起,均计至被告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上述判决第一项被告叶亚多、严金美应向两原告偿还的借款利息,被告叶亚多、严金美自2020年12月21日之前能够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在该日期后,被告叶亚多、严金美仍未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叶亚多于2018年12月28日还款30万元、于2019年1月18日还款20万元,按本项利息计算方法在被告还款时首先作相应扣减);三、被告叶盛先、广东金屏山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叶亚多、严金美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时间 |
2020-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