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923********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904民初3115号 |
案号 |
(2021)粤0904执28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志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世勇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世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志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其中30.15元由原告谢世勇负担,444.85元由被告陈志聪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