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5********185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6159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6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借款利息20183.47元、罚息4370.09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为7.395%并加收50%罚息,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被告梁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500元。案件受理费280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602元,由被告梁超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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