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523********287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11民初1658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49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飞、肖易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止至2020年2月9日的借款本金251823.11元及借款利息13026.37元、罚息900.73元,合计265750.21元,并自2020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承担利息、罚息(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严飞、肖易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严飞、肖易佳以其提供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裕溪路北侧合肥浙商城二期29幢141室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在被告严飞、肖易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义务时,原告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清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0-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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