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明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1********1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4484号 |
案号 |
(2020)皖0104执45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顾明亮、窦家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51688.8元及该款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点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案件受理费2779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3779元由顾明亮、窦家岭负担2500元,由安徽玉和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2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